闽地税发[2006]2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24
摘要:“办法”第十六条有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已纳入信息化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均应按“办法”规定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未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地方,纳税人要求开具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所掌握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如实开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21号        2006-01-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我省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先在以下两个领域试行:一是福州、厦门两地纳入信息化管理的所有扣缴义务人;二是全省的电力、银行、烟草三个行业所有企业。试点进度、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各地应于6月底和年终以书面向省局报告。

  二、试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均应按本文规定及时准确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暂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除暂不报送《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表式附后)、《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外,仍应按本文规定报送其它有关资料。对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考虑其信息量大及目前征管实际,对取得这两类所得的纳税人,可暂不报送个人具体信息,条件成熟的地方可自行确定纳入报送范围。

  三、“办法”第十六条有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已纳入信息化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均应按“办法”规定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未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地方,纳税人要求开具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所掌握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如实开具。

  四、几点说明

  (一)“办法”第八条“同时报送有困难的”是指扣缴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同时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有困难。

  (二)第十四条(二)中“全年的职工人数”系指本年度内在单位任职并取得收入的人员。

  (三)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附表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作废。

  (四)“办法”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附件2《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纳税人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或税务网站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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