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8]2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21
摘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超出上述规定的税收减免期,仍需享受所得税减免照顾的,可由各市财政部门在其上缴的所得税中酌情返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23号       1998-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文中”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新安置上述人员……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文中”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新安置上述人员……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分局:

  [部分废止]为了做好我省6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1997]104号)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超出上述规定的税收减免期,仍需享受所得税减免照顾的,可由各市财政部门在其上缴的所得税中酌情返还。”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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