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4]4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2-0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享受在2004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军队保障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4]43号      2004-02-06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享受在2004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军队保障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附:国税函[2004]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