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至全省疫情防控I级应急响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十分严重的行业,疫情期间全行业大面积停业歇业,疫情过后也将面临较长恢复期,企业实际困难较多。为切实降低疫情损失,帮助相关企业渡难关保生存求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保障制度。聚焦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省级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时响应机制,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用工服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学,各市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采用网络教育方式开展。2020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另行通知。
压实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国有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
如果您需要申请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模块,提交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要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原则,认真落实总局、省局关于疫情防控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帮助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减轻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山东省慈善总会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山东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为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研究决定,通过调整系统参数设置,凡纳税人在2月24日前完成税控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的,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为防止疫情传播,最大限度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开展有奖发票定期摇奖活动。有奖发票即开即奖活动正常开展。暂缓开展有奖发票定期摇奖活动期间,符合参与定期摇奖条件的发票,将进入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待恢复定期摇奖活动当月一并参与摇奖。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2000元。咨询电话:88785703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给予企业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咨询电话:88785703)
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可通过省、市政府官网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查询企业登记相关事宜。“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首页下方链接了全省各级企业登记部门的咨询电话,可点击查看相关企业登记部门的业务或技术咨询电话,并进行相关咨询。
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1月23日发布了《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倡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业务,最大程度减少现场办税,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将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全国范围内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中介组织,建立全省应对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开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系列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案件辅导,针对相关行业、企业搭建法律服务平台。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停用前,纳税人已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录入上传的海关交款书,系统将继续完成稽核比对,纳税人可以自2020年2月1日起,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纳税人无需再次录入。
资金范围。各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实施股权投资。对企业的财政奖补资金,除特殊情况外,积极探索实施股权投资方式,变无偿拨款为资本金注入,变“奖补”为股权。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不影响业务办理,纳税人可提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手机APP端里面的“个人中心—银行卡”填报本人银行卡信息,以便进行账户核验。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各级政府应抓好热线队伍建设,保持热线队伍稳定性。各级、各部门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人员负责热线办理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热线一线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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