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3]3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29
摘要:根据2022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有关规定,明确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相关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税[2023]33号     2023-12-29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政策体系,完善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各级政府收支行为,健全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管理、预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财物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以及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授予的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指导市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授予的管理权限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由中央和省两级分别审批设立。

  省级及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设立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停征、“费转税”、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重新审批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经营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费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第九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或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等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条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收取。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的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除以上非税收入外,罚没财物收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等属于中央审批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除中央授权外,省级及以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调整或变更项目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期限。

  第十一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批准,不得越权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各执收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降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适时调整由本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根据中央授权调整中央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标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授权调整部分定价权归地方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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