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6]75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山区贫困县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26
摘要:凡在上述地区新办的有关地方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粤地税发[1994]0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山区贫困县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75号      1996-03-26


各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山区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劳力充裕,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目前山区县,特别是山区贫困县的经济仍比较落后,直接影响全省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为了更好地从税收政策上扶持贫困山区的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保证我省现代化建设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发[199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山区贫困县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确定为山区贫困县的有:乳源、翁源、始兴、南雄、新丰、佛冈、连南、连山、阳山、清新、连平、和平、龙川、紫金、东源、丰顺,大埔、蕉岭、平远、五华、怀集、广宁、封开、郁南、龙门、陆河、饶平、揭西等28个县。

  二、凡在上述地区新办的有关地方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粤地税发[1994]0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