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地税函[2001]47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经营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21
摘要:对电信部门开办的网吧,取得的经营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非电信部门开办的网吧,取得的经营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经营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1]479号       2001-09-21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些地方要求对网吧经营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法规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开办的网吧,取得的经营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非电信部门开办的网吧,取得的经营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