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税二发[2001]5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10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把专项检查作为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每个市(地)要结合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另行安排)对个人所得税偷税行为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税二发[2001]53号         2001-7-1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几项具体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实现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查验手册》(以下称《手册》),《手册》,自1999年试行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方面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成为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随着各地撤地设市、城区设置的变化,新《征管法》实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实行新的编码制度,旧的《手册》已不适应工作需要,急需全面换发和补发,以适应整顿经济秩序,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需要。根据新的要求,省局对《手册》做了修订,将统一印制下发,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于7月20日前将所需数量电告省局。

  二、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按照总局要求,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征管应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因此,省局决定各地在换发《手册》的同时,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筛选出年收入在前10位(贫困县为前5位)的高收入行业和前100位(贫困县为前50位)的高收入个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重点监控管理。对所确定的监控对象要真正掌握其经济动态,对确定的高收入个人在加强代扣代缴的同时要实行自行申报,对其收入项目、收入形式和纳税情况等及时记录,并根据收入变化情况,动态确定重点。对各地确定的重点监控行业和重点高收入个人名单以市(地)为单位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备案。

  三、搞好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把专项检查作为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每个市(地)要结合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另行安排)对个人所得税偷税行为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通过检查和案件的查处,震慑违法分子,遏止偷税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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