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3]15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6-11
摘要: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属于中央的收入全免;属于省、市、县的收入减按50%征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3]153号         2003-06-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粤财综[2003]69号)、《关于印发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75号)规定,现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属于中央的收入全免;属于省、市、县的收入减按50%征收。减征后,其上缴省、市、县的比例不变。

  二、2003年5月27日前已收缴入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不再退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