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2]38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7-22
摘要:对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拥有的车辆,除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外,不论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牌照,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2]382号      2002-07-22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省部分地方在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省局进一步明确。根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的车辆,不论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交通牌照,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对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拥有的车辆,除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外,不论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牌照,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不在发牌地年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车辆,原则上应由发牌地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年审时发现发牌地税务机关没有征税,年审地税务机关可以补征。

  四、对从香港、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既挂港、澳牌照又加挂国内牌照的车辆,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公务用车外,应在车辆年审地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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