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5]3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7-11
摘要:健全审核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凡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填报《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双定”征收审批表》(格式见附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目前已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重新清理过程中补办审核手续。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328号      2005-07-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明确征纳双方责任,强化管理,省局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39号),规定凡从事货物生产且从业人员在7人(含7人)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实行自行申报纳税,不得采取“双定”征收。但近期省局在对部分地区开展调查时发现,有些地区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思想不重视,贯彻执行政策不到位,对必须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采取“双定”征收,特别是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定”的比例畸高;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疏于管理,存在对明显不符合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仍实行“双定”征收的现象;对部分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定额核定标准明显偏低。

  上述问题充分说明一些基层税务机关执法责任意识淡薄,贯彻执行政策走样,管理不到位。为此,省局重申: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粤国税发[2003]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立即对本地区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重新清理,对从事货物生产(包括加工、修理修配)且从业人员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一律按要求改为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实行“双定”征收。

  二、健全审核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凡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填报《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双定”征收审批表》(格式见附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目前已实行“双定”征收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重新清理过程中补办审核手续。

  三、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重新清理工作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省局将在第四季度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双定”征收审批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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