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23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6-05
摘要:你们提出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的意见建议,我们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综合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等因素,积极探索。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234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提案)

张洪晖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提案”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

  2014年,我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重新制定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所有用人单位缴费形成统筹基金,通过为所有生育女职工解决生育医疗费用、提供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均衡了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负担,减轻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方面。我省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已由城镇各类企业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截至2022年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156.43万人,其中女性参保人数931.31万人。

  二是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基本实现参保职工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生孩子个人不花钱。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按照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的天数包括了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包括了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女职工延长产假60天,男职工护理假15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22年,全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9.69万人次,基金支出84.14亿元。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期间基本医疗费用,2013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间生育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021年,为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去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我省率先在2013年就明确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由职工医保基金解决了其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另外增加个人缴费。如果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这将会增加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我省各设区市生育保险费率在0.5%-1%之间)的负担。

  你们提出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的意见建议,我们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综合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等因素,积极探索。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和落实积极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体系,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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