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2]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1-04
摘要:为了加强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我局在清理现行地方税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条款失效]

穗地税发[2002]5号      2002-01-0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文中第四点中:“有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8]206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文第三点:“在执行《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税二[1994]410号)时,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用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余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要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54号)第七点的规定执行。”失效。
  3、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第六、七点失效。
  4、依据穗地税发[2006]8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本法规第七条停止执行。

  
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我局在清理现行地方税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执行《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穗财发[2001]116号)和《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6号)时,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到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应依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75号)中的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属于社员身份的个人,其从农村经济组织取得的来源于农业性质的免税收入,暂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计算扣除。”第八条修改为:“对社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股份分红,全年红利总收入不超过12000元的,减除来源于农业性质的免税收入9000元;12000元以上的,减除75%的来源于农业性质的免税收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条款失效]在执行《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税二[1994]410号)时,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用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余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要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54号第七点的规定执行。 (详见《广州纳税指南》1996年第3期第30页)

  四、[部分废止]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转发市地税局〈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30号)和我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1号)第七点的规定。有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自2001年10月1日起,《转发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31号)不再适用于商业企业。

  六、[条款失效]《转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7号)第三条修改为:“事务所出资律师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暂按每人每月1260元计算扣除,但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条款失效]《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穗财法[2000]1047号)第三条修改为:“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暂按每人每月1260元计算扣除,但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保险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261号)有关保险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办法,改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业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中已明确规定了执行时间的除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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