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25
摘要:双方同意相互交换为实施本协议或为课征本协议所含税目(税种)相关且必要的信息,并负保密义务。所交换的信息不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一方居住者(居民)从另一方取得的股利(股息)、利息及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另一方可以课税,但可相互给予优惠税率。

  五、投资所得

  (一)股利(股息)

  1、股利(股息)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住者(居民),在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直接持有给付股利(股息)的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资本的情况下,另一方所课征税额不超过股利(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在其他情况下,所课征税额不超过股利(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本规定不影响对该公司用以发放股利(股息)的利润的课税。

  2、本协议所称股利(股息),指以股份或非债权关系参与利润分配的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住者(居民)一方的税务规定,视同股份所得同样课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3、一方居住者(居民)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其所给付的股利(股息)或其未分配盈余(未分配利润),即使全部或部分来自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另一方不得对该给付的股利(股息)或未分配盈余(未分配利润)课税。但给付予另一方居住者(居民)的股利(股息),或据以给付股利(股息)的股份与另一方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有实际关联者除外。

  (二)利息

  1、利息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住者(居民),另一方所课征税额不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2、下列范围的利息,利息来源地一方应予免税:

  (1)给付予另一方的公共服务部门或另一方公共服务部门完全所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或给付予该等部门或机构为促进外销(出口)所提供、保证(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

  (2)经双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为促进外销(出口)目的的金融机构所提供、保证(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

  3、本协议所称利息,指从各种债权所孳生(取得)的所得,不论有无抵押担保及是否有权参与债务人利润的分配,尤指债券或信用债券的所得,包括附属于该等债券的溢价收入及奖金。但延迟给付的违约金,非本协议所称利息。

  4、利息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间,或上述二者与其他人间有特殊关系,所给付的利息数额,超过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无特殊关系时所同意的数额,本协议有关利息的规定仅适用于后者的数额。在此情况下,对该超过给付数额的部分,应按各方规定课税,但应考虑(考虑)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

  (三)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

  1、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住者(居民),另一方所课征税额不超过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七。

  2、本协议所称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包括电影影片、供广播或电视使用的影片、磁带、录音带)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制造程序,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给付的各种款项。其不包括因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给付的款项。

  3、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间,或上述二者与其他人间有特殊关系,所给付的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过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无特殊关系时所同意的数额,本协议有关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仅适用于后者的数额。在此情况下,对该超过给付数额的部分,应按各方规定课税,但应考虑(考虑)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

  (四)股利(股息)、利息、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住者(居民),经由其所得来源的另一方的常设机构从事营业或固定处所执行业务(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与该所得给付有关的股份、债务、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有实际关联时,应适用有关营业利润或执行业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五)由一方居住者(居民)所给付的利息及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视为源自该一方。利息及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给付人如在一方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而与利息及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给付有关的债务及权利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有关联,且该利息及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负担,不论该利息及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给付人是否为该一方居住者(居民),该利息及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视为源自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所在的一方。

  六、财产收益

  (一)一方居住者(居民)使用或转让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所产生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另一方可以课税。

  (二)一方企业转让其在另一方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中的动产而取得的收益,或一方居住者(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执行业务(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处所的动产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连同整个企业)或固定处所而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可以课税。

  (三)转让经营海、空运输业务的船舶或航空器,或附属于该等船舶或航空器营运的动产而取得的收益,仅由转让人为其居住者(居民)的一方课税。

  (四)一方居住者(居民)转让股份,且该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另一方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可以课税。

  (五)除前述转让股份规定外,一方居住者(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住者(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仅由转让人为其居住者(居民)的一方课税。但是如果转让人为其居住者(居民)的一方对来自于另一方的该项收益免税,且该转让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另一方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另一方可以课税。

  (六)转让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益,仅由该转让人为其居住者(居民)的一方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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