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13
摘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5]28号 015-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条件成熟的及时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订)(商务部起草),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起草),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局起草),以及为了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有企业、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8件)

  1.为了适应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需要,提升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提请审议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监会起草)。

  2.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需要,进一步完善计量规范,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量的技术基础保障作用,提请审议计量法修订草案(质检总局起草)。

  3.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4.为了贯彻实施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

  5.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

  6.为了规范典当活动,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典当业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7.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8.为了规范条约审核工作,提高条约审核工作效率,制定国务院条约审核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4件)

  1.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提请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起草)。

  2.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请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国务院妇儿工委起草)。

  3.为了正确有效执行刑罚,对非监禁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请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4.为了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请审议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5.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6.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7.为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起草)。

  8.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起草)。

  9.为了解决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民族工作产生的新问题,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起草)。

  10.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社会秩序,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公安部起草)。

  11.为了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发挥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12.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13.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14.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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