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5]1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07-24
摘要:在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等省(区、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每个省(区、市)选择3-5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27号    2015-07-24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就业、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拟在部分省(区、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等省(区、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每个省(区、市)选择3-5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基本条件为:企业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比例达60%以上。

  二、各试点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参照《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办法,落实好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积极推动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三、各试点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试点工作内容。试点工作办法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差异较大的,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批准。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和政策建议。

  联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项声闻

  电话及传真:010-84207469

  联系人: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侯丹

  电 话:010-685512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税 屋附件

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改革创新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要求,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传统的学徒培养方式,探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二)目标任务。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等方式,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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