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3]37号 1993-06-16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财政部 1993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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