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1993]1559号 1993-12-31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二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4年12月10日,全文废止。
一、适当降低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排气量三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10%;排气量三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50%。 二、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三、本通知所述的小汽车系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 四、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9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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