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可以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各市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咨询电话(详见附件)咨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规定,经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重庆市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重庆市渝中区红十字会、重庆市南岸区红十字会
本市户籍居民2023年度参保缴费成功,未停居保或未参加职保的,将自动续参2024年度居民医保。未参保的居民请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或户籍所属区村居委会申报参保。具体参保缴费流程详看各区经办流程规定。
其中,2023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实施社会文艺团队“百千万”扶持工程,以“共同缔造”理念,每年扶持200个重点社会文艺团队、线上线下培训千名以上基层文艺骨干、开展万场以上文艺演出或活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安平太公益基金会等106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4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962元,下限为3992元。2024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654元。
从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643元/月。执行对象为2023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到各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到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正常办理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该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
你单位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如在审批年度内取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请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调整2024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3169元/月,下限为4634元/月。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企业和个人对应年度通过名单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8〕13号)、(财税法〔2018〕540号)、(2019年第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间的公告》(2020年第1号)等规定,现将2023年度经确认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以来,我们根据各部门及部内有关单位意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社保基金会多次召开会议,对《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每年上半年有公安警察学员定向招录、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定向招考,专升本免试招生等。对参加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给予学费补贴。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
今年提取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4%用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地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补助资金配套情况纳入分配因素进行倾斜激励。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合作银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有关负责人,符合解除合作协议情形的依法解除合作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大财法〔2018〕384号文件的规定,开展2023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公告》明确了用人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2022年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政策已到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补缴期截止到2023年底。如您已享受上述缓缴政策,请于2023年12月25日前及时补缴已缓缴的费款,以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文件,我市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应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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