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5]19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10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

  第四十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一、资产类

  1001 国库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的款项。

  二、国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预算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当日收入数为负数时,以红字记入(采用计算机记账的,用负数反映)。

  (二)收到国库存款利息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科目。

  (三)收到缴入国库的来源不清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四)国库库款减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1003 国库现金管理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实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款项。

  二、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库款转存商业银行时,按照存入商业银行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国库现金管理存款收回国库时,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科目,按照原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实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持有的存款。

  1004 其他财政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未列入“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存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性质和存款银行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财政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专户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其他财政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除规定作为专户资金收入外,其他利息收入都应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取得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获得的利息金额,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规定作为专户资金收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代管资金”或有关收入科目;

  2.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科目。

  (三)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其他财政存款。

  1005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未单设的地区不使用该科目。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等结算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会计结算资金,按照结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结报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一般应无余额。

  1006 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有价证券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有价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

  (二)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按照该有价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有价证券金额。

  1007 在途款

  一、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属于上年度收入、支出等业务的资金数。

  二、在途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在上年度账务中,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在上年度账务中,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有关支出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在本年度账务中,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在途款。

  1011 预拨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预拨给预算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拨经费种类、预算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拨经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转列支出或收回预拨款项时,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年末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数。

  1021 借出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的,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借出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借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借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借给预算单位尚未收回的款项。

  1022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持有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主体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二)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031 与下级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与下级政府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下级政府财政、资金性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与下级往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给下级政府财政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体制结算中应当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的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

  (三)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当补助下级政府财政的支出,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发生上解多交应当退回的,按照应当退回的金额,借记“上解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发生补助多补应当退回的,按照应当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助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下级政府财政欠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级政府财政欠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

  1036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临时发生的其他应收、暂付、垫付款项。项目单位拖欠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相关政府财政履行担保责任,代偿的贷款本息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性质、债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政府财政对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贷款本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政府财政行使追索权,收回项目单位贷款本息费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政府财政最终未收回项目单位贷款本息费,经核准列支时,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1041 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本金及利息。

  二、本科目下应当设置“应收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款”和“应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款”明细科目,其下分别设置“应收本金”和“应收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转贷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时,按照转贷的金额,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到期应收回的转贷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二)期末确认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的应收利息时,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计算出的转贷款本期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三)收回下级政府财政偿还的转贷款本息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收回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扣缴下级政府财政的转贷款本息时,按照扣缴的金额,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扣缴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应收未收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和利息。

  1045 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的本金及利息。

  二、本科目下应当设置“应收本金”和“应收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转贷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本级政府财政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主权外债资金,且主权外债最终还款责任由下级政府财政承担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本级政府财政支付转贷资金时,根据转贷资金支付相关资料,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持有的债权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2.外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用款单位或供应商时,本级政府财政根据转贷资金支付相关资料,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债务收入”或“债务转贷收入”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持有的债权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同时,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借入款项”或“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二)期末确认主权外债转贷款的应收利息时,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计算出转贷款的本期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三)收回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主权外债的本息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收回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扣缴下级政府财政的转贷款本息时,按照扣缴的金额,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扣缴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应收未收的主权外债转贷款本金和利息。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