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财税油政字第26号 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方缔约国居民个人在华停留天数计算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12-10
摘要:关于对方缔约国的钻井船出租公司的随船人员在华停留天数的计算问题。据了解,对方缔约国的公司将其钻井船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使用,派有随船人员因为钻井船上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对这类人员实行工作四周休息四周的制度,休息期间照付工资。

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方缔约国居民个人在华停留天数计算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87]财税油政字第26号       1987-12-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7]财税油穗政字第7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方缔约国的钻井船出租公司的随船人员在华停留天数的计算问题。据了解,对方缔约国的公司将其钻井船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使用,派有随船人员因为钻井船上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对这类人员实行工作四周休息四周的制度,休息期间照付工资。我们认为这类人员离境休息,不是在华停留的终止而是在华工作的延续。在计算确定这类人员在我国的停留天数时,不扣减离境休息的天数。

  二、对方缔约国公司派其雇员来华为我国公司(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或培训人员,有的工作在境内,居住在香港,平时早晨来晚上回港,周末星期六晚上回港,星期一早晨来。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应认为是连续在我国停留,不扣减天数。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