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要点解析

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研究中心 人气: 时间:2024-03-26
摘要: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023年度的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在进行中,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通过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产生了相应的捐赠支出。近期,部分纳税人就如何在个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存在疑问。为了方便大家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本文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事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1、按比例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按全额据实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二)公益性捐赠主体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三)公益性捐赠可结转年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五)公益性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确认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1、按比例扣除限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按全额据实扣除

  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自然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等,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公益性捐赠主体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公益性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确认

  99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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