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17
摘要: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5.关联劳务

  (1)关联劳务概况,包括提供劳务的内容、劳务供给方和接受方、劳务定价方式、支付形式以及金额等。

  (2)劳务的成本费用核算以及归集方式。

  (3)涉及多个劳务接收方或者劳务项目且不能独立核算成本费用的,明确成本费用在不同劳务接收方或者劳务项目间的分配指标,如营业收入、营运资产、人员数量、人员工资、设备使用量、数据流量、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合理指标等。

  6.与企业所属的税收管辖区无关,但与涉及的关联交易有关的已签订的单边、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其他税务主管当局的税收裁定。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履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以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以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以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各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整体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理由,无论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都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 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第十七条 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主要包括关联劳务特殊事项文档、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具体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章、第九章和第十一章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年度发生关联购销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三)承担有限功能风险但出现亏损。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

  (一)存在关联劳务交易。

  (二)执行成本分摊协议。

  (三)违反资本弱化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第九章和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特殊事项文档。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二)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副本。

  第二十四条 企业提供虚假、不完整同期资料的,视作未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当标明出处来源。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保存同期资料。

  第四章 转让定价方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方法。

  在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时,应当考虑关联交易各方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承担的风险和价值创造因素,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各方利润。

  第二十九条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保护程度、期限、预期收益等;劳务的性质和内容;金融资产的特性、内容、风险管理等;股权的性质和内容。

  (二)交易各方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功能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维修、分销、营销、广告、存货管理、物流、仓储、融资、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当关注企业为履行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类型和特性。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股权等。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三)合同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者续签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能力与行为。

  (四)经济环境。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地域性特殊因素等。

  (五)经营策略。包括创新和开发,多元化经营,协同效应,风险规避,市场占有策略等。

  第三十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及经营策略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1.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2.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4.有形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标签: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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