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汇总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8-01-30
摘要: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二、关联申报管理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3.融通资金业务; 4.提供劳务。 三、同期资料管理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情形主要包括: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二、关联申报管理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3.融通资金业务;

4.提供劳务。

三、同期资料管理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情形主要包括: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方法定义

适用情况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依法实施现场调查,并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

要点

主要规定

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受理机关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适用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适用期间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

安排磋商

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了解)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

【解释】低于我国规定的税率水平50%指该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25%的50%)。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例如美国高税率;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九、资本弱化管理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避税安排特征及调整方法

1.避税安排具有的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下列情况不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定: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十一、法律责任(掌握)

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重点)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解释】加收利息计算要点有:

(1)利息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

(2)如能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企业符合免予准备同期资料规定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不加5个百分点,按基准利率;

(3)计算期间: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至补缴税款入库之日;

(4)加收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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