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01
摘要: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信息系统内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

  八、旅游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

  2.适用于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

  九、宗教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适用于宗教活动场所

  2.适用于宗教院校

  十、国务院港澳办批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适用于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站

  十一、工会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 适用于工会法人

  十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 适用于贸促会行业委员会

  十三、财政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适用于政府间双边财政合作项目执行机构驻华办事处

  十四、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适用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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