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2018-5-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郑大世—— 肖太寿—— 特别要注意:“整体改建”的含义,是改制后的企业的投资主体与改制前的投资主体是一模一样的,同时,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否则不可以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王越 刘永生—— 正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上述文件中提到"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实质上如果原来是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由投资者个人负担的,不可能转移到改制后的股份公司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显然,此处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必定是指的法人,因为只有法人,才存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综上,我们认为非公司制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法人类型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 既然如此,整体改制的企业不过换了套装扮而已,企业还是这个企业,股东还是原来的股东,当然“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了,这样则房地产转移、变更实质上相当于继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刘金涛—— 蓝敏——
这是针对“改制”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间的改制。其中非公司制企业,指老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满足这一条规定,不征土地增值税。按本文件后面条款的解释,所谓“投资主体不变”,是指投资方不变,比例可以变化。 比如,以前投资方是ABC,改制后也是ABC,不论比例如何,都满足;如果之前投资方是ABC,改制后是AB或者ABCD,则不满足。 不满足为什么要交税?不要忘了问这个问题。 因为改制前后的企业,在法律上已有根本变化,所以不再是存续的所有者主体,转让房地产所有权,应该征税。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肖太寿—— 王越 刘永生—— 刘金涛—— 蓝敏——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肖太寿—— 王越 刘永生—— 刘金涛—— 蓝敏——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王越 刘永生—— 刘金涛—— 蓝敏——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土地增值税重组文件新旧对照<阿莲>
改制重组方式不同 享受优惠前提有别<王维顺>
57号文土地增值税政策几个看点<杨春根>
改制重组中土地增值税优惠8大实例解析<马昌尧>
重组税收政策的统一观——我国企业重组“税间差异”再认识<税草>
改制重组土增税政策对比<第三只眼>
以房地产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李春梅>
企业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肖太寿>
企业重组税收文件的困惑与反思--有感于土增财税[2018]57号文<叶永青、赵文祥>
12项经营业务免征土地增值税<马昌尧>
关于对财税[2018]57号文的一些思考及执行口径建议 <王波>
相关政策
契税—— 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延期执行] 【目前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