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引起差异的变化。本文主要分析新准则相对旧准则在公允价值运用、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以及债务重组四个方面的变化给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差异带来的影响。计算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时我们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与否将两者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设m1代表旧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绝对值;m2为新准则下两者差异的绝对值;用m值表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值的影响值,即m=m2-m1.下面将新准则四个方面的变化作为变量研究其对两利润差异的影响。为简便起见,当我们以一种变化作为变量进行研究时,假设变量以外的其他一切因素所引起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为0 .一、公允价值的应用对其差异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否则用成本模式计量。由于旧准则一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税收计账时也以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的成本为基础,与旧准则下的账面价值除折旧和摊销因素外不存在其他差异,但与新准则的账面价值的差异多了公允价值与成本的差值。如A公司某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土地使用金是2000万元,使用期限50年,取得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一年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是2100万元。在旧准则下,账面价值=2 000-40=1 960(万元),计税基础=2 000-40=1 960(万元),m1=0.新准则下,账面价值= 2100万元,计税基础=2 000-40=1 960(万元),m2=2100-1960=140(万元)。m=140万元。由此可见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会给会计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带来暂时性差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如B企业用一账面价值是1 8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的设备a换进固定资产b,支付相关税费5万元,旧准则下换进资产b的账面价值是1805万元,新准则下是2005万元,计税基础是1805万元,换出资产a在新、旧会计准则下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1800万元,因此旧准则下账面价值的增加值是1805-1800=5(万元),新准则下是2005-1800=205(万元),而两准则下计税基础的增加值都是1805-1800=5(万元),即可得到m1= ∣5-5∣=0,m2=∣205-5∣=200(万元),m=200万元。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带来了企业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暂时性差异。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这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旧准则规定账面价值全部按成本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即ml =0.因此新准则的变革将会给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带来暂时性差异,m和m2都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值。 可见,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将会给企业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带来暂时性差异。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允价值的运用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纳税所得额,却会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公 允价值在保证应交所得税不变的情况下达到粉饰企业会计利润的目的。 当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差很大或者是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较多时,将会使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很大的差异。笔者认为,企业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产生的损益都属于经济利益的总流人,是合法来源的所得,应当作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按一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既可以保证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完整性,又能减少两利润之间的差异,避免企业粉饰会计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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