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30
摘要: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附件1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小微债")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小微债审批发行程序,加强对小微债的资金使用监管,有效防范偿债风险,切实发挥债券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委贷银行的要求

  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信贷经验丰富、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的上市银行;

  (二)建立小微债委贷资金及银行自营贷款资金间"防火墙",确保实现资金和业务"双隔离";

  (三)按自营信贷业务标准,审慎提出委贷对象名单建议;

  (四)现阶段小微债对委贷银行提出的其他窗口指导要求。

  二、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的要求

  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与小微债发行人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

  (四)在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现阶段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提出的其他条件。

  三、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

  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

  四、做好小微债委贷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小微债委贷资金监管工作,督促发行人和委贷银行将小微债委贷资金切实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委贷银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加强责任意识,切实防范风险。我委将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并对在小微债委贷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附件2

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2015年11月)

  本指引为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发行人在制作募集说明书时,应参照本指引要求对相关事项及信息进行重点披露。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发行核准文件文号。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主要包括:本次债券发行涉及的机构名称、法人代表、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主要包括:债券名称、发行总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期、认购托管、承销方式、信用级别、信用安排、重要提示等。

  债券简称应遵照交易场所规定。含权债券严格按照统一模板表述。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认购托管按照模版分类统一表述。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发行人概况、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发行人与母子公司等投资关系、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发行人领导成员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发行人概况: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住所、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历史沿革: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设立以来历次股本的变化和验资情况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股东情况:披露股东持股比例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资产规模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情况。

  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公司章程或规范公司行为的有关文件的核心内容。公司治理应明确表述公司的管理机制和决策程序。如有必要,增加关于公司独立性方面的披露及内控制度的披露。

  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情况: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披露其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发行人应披露纳入合并报表的主要子公司简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股东情况、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财务概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简历统一包括姓名、性别、最高学历、目前在发行人任职、曾任职等几部分。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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