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税[2023]2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21
摘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3月和9月各开展1次,申请人可在此期间提交相关资料,截止日期分别为当月月末。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财税[2023]2号           2023-04-2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办理流程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

  为便捷纳税人办理,申请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并进行完备性审核,经设区市税务机关汇总后上报省税务机关。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省级非营利组织能否享受免税资格进行联合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市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具体流程可参照办理。

  二、关于报送时间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3月和9月各开展1次,申请人可在此期间提交相关资料,截止日期分别为当月月末。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应分别在当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逾期不再受理。2023年上半年申报期限可延长至4月底,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将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于5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逾期不再受理。

  三、关于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所列清单提交相应材料,并保证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申请表按附件格式填报,填报内容应该完备。中介机构鉴证(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鉴证(审计)范围及时间。

  (二)上一年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有无应纳税收入并予以申报,财产及其孳息是否用于分配。

  (三)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情况,取得的收入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是否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工资薪金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至少包括排名前10的重要人员工资薪金发放情况。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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