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16
摘要:各地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配足配强业务人员,支持大企业管理部门抽调各单位、各部门业务骨干组建工作团队;要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工作团队的工作时间、工作经费、工作场所以及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附件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

  为保证2015年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切实效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26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信息收集(2015年2月25日至3月31日)

  该阶段工作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为主,根据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多渠道采集企业涉税信息,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行业特点的了解。主要任务包括:

  (一)采集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相关数据,以及通过企业报送、网络搜索、专家咨询、部门交换等方式采集涉税信息,逐步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库。税务总局负责收集整理已在税务总局集中的税务部门内部信息、企业集团总部的企业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内控制度及其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资料。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协同配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共同汇总整理本地区成员企业2010-2014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表(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在企业申报后采集)、财务报表、管理台账、历年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情况等税务部门内部信息,以及从工商、统计、科技、法院、证监、银监、保监、发改、住建委等部门获取的第三方信息。

  (二)抽取企业2010-2014年度电子财务数据,采集其会计科目对应关系。税务总局抽取已实现数据总部集中的企业的电子财务数据。各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共同抽取未实现数据总部集中的本地成员企业电子财务数据。

  (三)省税务局将分行业税收风险列表于3月10日前上报税务总局;将汇总整理的本地区成员企业涉税数据,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于3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

  数据采集具体工作事宜另行通知。

  二、风险识别(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

  该阶段工作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为主,按照《2015年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工作方案》(附件2)开展企业内控调查,完善内控调查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风险识别指标体系,探索运用风险识别工具,对收集的各类涉税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识别,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主要任务包括:

  (一)税务总局对收集的各类涉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归纳整理各企业集团的税收风险列表,3月31日前修改、补充、完善风险自查软件,4月30日前加工整理税务总局集中抽取的电子财务数据,并与各地共享。

  (二)税务总局开展集团总部的内控调查,并结合各地上报的内控调查报告,发现集团层面内部控制薄弱环节;结合内控调查结果、企业报送信息和各地上报涉税信息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分析企业集团整体层面税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初步形成分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推送各地税务机关。

  (三)税务总局重点针对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风险领域开展风险识别。根据《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对上述三个事项的税收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分析,初步形成三个事项主要税收风险清单推送各地。

  (四)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印发的内控调查方案要求,选择6户企业集团的部分核心成员企业开展内控调查,并于4月10日前将内控调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结合收集的各类涉税信息对6户集团本地成员企业进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风险,确定自查督导工作重点。

  三、风险自查(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

  该阶段工作以企业为主,通过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对照自查软件中列明的自查要点,对企业2010-2014年度纳税义务履行中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的自我排查纠错。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互动,指导、帮助企业开展自查。主要任务包括:

  (一)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总部充分沟通,研究制定企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的自查工作方案。统一发函布置企业开展税务风险自查工作,下发自查软件和自查要点。

  (二)各地税务机关积极与当地成员企业联系,建立“一对一”联络员制度,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进行宣传辅导,指导本地成员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协助企业将自查应补税款及滞纳金及时入库。研究解决企业自查中反映的涉税问题和诉求,并将需要税务总局统一解释、答复的重大税收政策问题,以及自查工作期间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三)自查结束后,成员企业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向集团总部上报自查报告和自查数据包。集团总部统一汇总后,在6月5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集团整体自查报告和各成员企业自查数据包。成员企业要同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数据包报送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税务局。

  (四)税务总局以一定的组织方式,对企业集团总部上报的自查情况报告进行分析,对各地自查数据包进行加工汇总,从多个维度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归集、整理和统计,及时将重大税收风险点反馈各地税务机关,供各地税务机关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参考。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自查结果的评价应用,将企业自查结果作为后续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企业在自查阶段充分揭示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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