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13
摘要: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四章 遵从应对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对收集的企业税收风险信息以及遵从引导、遵从管控等环节反映的企业涉税风险情况在判别、评估基础上,对企业纳税遵从风险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一节 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按照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纳税服务、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等。

  第三十六条 对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都较高的低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等措施,努力为企业提供办税便利。

  第三十七条 对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中等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引导和帮助的方式,采取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等措施,告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企业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高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反避税调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在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税务总局统筹实施针对性风险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的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节 反馈和改进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将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反馈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促进完善税收政策;反馈给一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进日常税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风险管理各个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提示给企业,并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辅导和监督企业及时改进。

  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遵从问题的,应及时调高企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并会同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归纳成员企业风险管理中共性问题和行业特征,并反馈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定期汇总处理各地反馈情况,及时更新风险特征库。

  第三节 遵从报告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统一规范内容对企业纳税遵从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遵从报告。遵从报告包括企业税务遵从责任报告和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总结以及对企业遵从评价报告,原则上按年度开展。也可针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税收遵从评价。

  第四十五条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年度遵从报告工作,收集企业集团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税务遵从报告工作,收集成员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统一要求对重点企业进行遵从评价,形成遵从报告,由省税务机关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将遵从评价情况与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处理。

  第四十八条 税务总局以企业集团为单位结合集团责任报告和各级税务机关的遵从评价报告进行综合遵从评价,反馈企业集团,并发布给各地税务机关。

  第五章 遵从保障

  第一节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对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处理及应用工作,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从征管系统集中抽取、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向企业采集、协作互助等方式采集企业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税务风险内控信息、税法遵从信息、行业特征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企业涉税信息。

  第五十一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一)统一制定信息采集和整理的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定期汇总信息采集需求,制定企业涉税信息采集方案;

  (二)与企业集团总部进行涉税信息交互工作;

  (三)统一抽取已经实现税务总局数据集中的征管信息;

  (四)分类集中汇总企业涉税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归集;

  (五)发布共享信息,设置各地信息共享权限;

  (六)指导和督促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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