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0]8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01
摘要:各区(分)局要根据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为不同的大企业提供合理的个性化服务,可采取绿色通道、大户办税室、预约办税、电子沟通渠道(Email、专栏博客等)等方式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对每户大企业均要指定税收联络员,负责受理和协调处理该户大企业的税收诉求。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0]85号        2010-06-01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加强新形势下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是指,根据资产、收入和纳税规模以及特定行业等条件确定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各区分局大企业。

  第四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目标是:针对大企业的经营特点为其提供务实、便捷、灵活的纳税服务,实施相对集中、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指导和帮助大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五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一)集中统一规范。在国地税分管范围不变、分税种管理为主不变、日常事务属地管理不变的前提下,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实行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和管理内容、方法的规范统一。各区(分)局原则上应对大企业实行集中管理,由征管力量较强的税源管理科室负责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深化信息管税。以我局已经具有的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数据和功能,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深化数据应用。分步骤建立“大企业税收信息平台”,争取以较小的投入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效率与效果。

  (三)前移管理重心。将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借鉴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有效发现、评估和控制企业涉税风险,从注重事后检查处罚,转变为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发现,做到最大限度地防止问题发生、最快速度地发现问题、最大程度以非对抗手段解决问题。

  (四)以服务促管理。根据大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方法,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以此实现税收执法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构建税企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征纳关系。

  (五)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在税收管理与服务的理念、制度、手段、方法和内容上大胆创新,探索适合我局征管特点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

  第二章 大企业税收管理范围

  第六条 我局大企业税收管理范围包括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各区分局确定的大企业。

  各区(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均应首先纳入其管理范围,并可根据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单位的征管水平确定本级大企业管理范围。

  在确定大企业税收管理范围时,可以参考下列条件:

  (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或纳税规模在本地区处于前列的企业;

  (二)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主要是指从事金融、电信、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三)跨地域生产经营的企业。主要是指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等跨地域生产经营的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大企业集团;

  (四)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五)世界100强的跨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

  第七条 各区(分)局确定的本级大企业的具体标准和名单应报市局备案,发生变化的也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标准和名单报市局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制定我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工作重点与技术标准。

  (三)组织实施对大企业的税源监控,通过总局的大企业税收信息系统开展大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与利用。

  (四)组织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测评、纳税评估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协助基层建立大企业纳税服务平台,通过更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满足大企业的需求。

  (六)组织实施大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七)指导大企业和区(分)局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推动大企业主动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

  (八)组织基层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大企业内部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大企业的主动税收遵从度。

  (九)对基层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条 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源管理科必须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一岗一人,也可一岗多人。

  第十条 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大企业实施户籍管理、税源监控、日常文书审批和催报催缴工作。

  (二)对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

  (三)承担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局实施对大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五)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征管实际情况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十一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结合税收新政策和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政宣传辅导工作,并通过宣传和辅导,帮助大企业纳税人树立税收风险意识。各区(分)局每季度分析和整理大企业关注的税政热点和难点问题,上报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市局定期整理相关问题编辑“大企业税收快讯”,以邮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大企业。

  第十二条 各区(分)局要根据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为不同的大企业提供合理的个性化服务,可采取绿色通道、大户办税室、预约办税、电子沟通渠道(Email、专栏博客等)等方式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对每户大企业均要指定税收联络员,负责受理和协调处理该户大企业的税收诉求。

  第十三条 各区(分)局每半年至少走访一次大企业,并在日常采取个别约谈、税企见面会等多种形式增加与大企业的沟通交流,结合日常征管情况,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前分析和提示企业潜在的税收风险,必要时,可向大企业发出税收管理建议书。

  第十四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对于大企业向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出的涉税诉求,应该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需要上级税务机关解决的问题,协助推动相关诉求解决办法的落实,并将解决情况反馈给大企业纳税人。

  第十五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设立大企业涉税问题联络员,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协调、跟踪大企业的税收诉求的处理。必要时,由市局主管局长召集“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区(分)局在条件允许和操作可能以及方便纳税人的前提下,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试行跨科室、跨基层分局的集中管理模式,减少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量,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

  第十七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走出去”的大企业提供国内法、投资东道国法律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税收宣传与辅导,建立“投资东道国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政策信息库,协助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在投资经营地所在国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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