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法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均应征收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中国工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和单位“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和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部分,应督促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如实上报,不做查补税款处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财税字[1996]85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以下补充一并贯彻执行。
对供电局(指地、市及直供县(市)供电局,下同)取得的集资电费收入,属于省电力局下达集资电供电计划的,按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农电部门采取综合电价收取电费,因此其代农村电管站等部门收取的农村电工经费、低压电网改造资金、高能耗变压器改造资金和海缆基金(含亏损补贴)等几项资金应当并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而企业内部自办的电厂,其生产的电主要用于满足本企业内部的电力供应,不是为社会用电服务,且供电距离较近,这与专业电力行业有很大不同。因此,不能按前述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免税照顾。
电力工业部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决定,做好“九五”期间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西电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即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在陕西西安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华能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4、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执行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经审核同意,中国华能集团1996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
你局《关于对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请示》(皖国税外[1996]87号)及补充材料收悉。
一、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除本文重新法规及另有法规者外,仍继续按国税发[1994]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143号)的法规执行。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中国东北电力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共计90户,仍由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在沈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临泉县化肥厂将其热电车间生产的电力提供给统配电网,再从统配电网购进电力的行为是以物易物的销售行为,应按销售全额结算,并依照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输变电工程一般是由变电所安装及线网架设等项工程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1994]14号通知精神,对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输变电工程一般是由变电所安装及线网架设等项工程组成。如果整项工程是一个纳税人承包的,并且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 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9号)精神,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非居民生活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分别从1996年2月1日和4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经研究决定,现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千瓦时3.5元,调至每千千瓦时6.5元;将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征收率由原2%调至3.7%。
用电报装费,是指供电部门为用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而进行统筹建设和改造外部供电工程,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包括贴费、电源建设费等)。对用电报装费,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办理,按建筑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1995年开始,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在返还用电企业燃差时,按返还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统一代扣代缴。计算公式如下:应缴纳增值税=(应返还的燃差收入额/1+17%)×17%
一般纳税人销售水电(包括农电销售和其它水电销售)时,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水电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售前,由各分局在该分票所有联次的左上角加盖“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下发放各分局使用)。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力增值税(机外)专用发票的函》(粤税(发)函[1994]13号)规定,我市已启用专供电力部门电子计算机填开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发票由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印制。
《通知》第二和第(三)点“上述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第三条第(四)点“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及第四条第(四)点“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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