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5]32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水电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益印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23
摘要:一般纳税人销售水电(包括农电销售和其它水电销售)时,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水电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售前,由各分局在该分票所有联次的左上角加盖“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下发放各分局使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水电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益印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328号               1995-08-23


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水电销售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我市有关水电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印章”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水电(包括农电销售和其它水电销售)时,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水电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售前,由各分局在该分票所有联次的左上角加盖“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下发放各分局使用)。

  二、税务机关为从事水电销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加盖“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

  三、本通知下达后,我市一般纳税人购进水电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盖“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的,否则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8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