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其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可以扣除外,包括分包收入在内的其他各类收入均应并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属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行政区域管辖内(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桥梁及市政建设等基础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耗用建材的各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但不包括2014年7月31日前已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的建安工程。
由我所组织编制的《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体系》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ecn.gov.cn)的政务交流平台上下载],请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将修改意见于2014年8月15日前反馈我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7月份纳税申报期按2‰附征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8月份纳税申报期起,按1%附征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在长沙市注册成立、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各类建筑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会计账证不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2‰调整为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2‰调整为1%。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建筑业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建安企业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涉税事项申请单(建筑项目变更)》(附表2)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办理变更登记。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我们组织修订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率先建成两型城市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强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建筑业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做优建筑业,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建筑业品牌。
自2014年2月1日起新版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分项目明细申报系统启用。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经营活动的纳税人,2014年1月1日起取得的应纳营业税应税收入需通过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明细申报系统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
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77号)规定,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企业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其支付的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交易中心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前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交易中心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经汇总审核,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210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详见附件)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现将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且不涉及总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不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建安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如果核定征收的建安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纳税人的,分包收入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提供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发票、完税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以其总包收入减除分包收入后余额作为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对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行业界定问题,在我局公布的《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一)》(详见我局网站)第42条已进行了明确: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属于“建筑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对只提供专用车辆租赁服务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对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预警值管理时,不得将税负预警率变相为核定征收率,或者强制要求企业按照税负预警值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实际经营亏损或确实达不到预警值标准的,应据实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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