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2月30日起,取消当事人办理企业间购买存量非住宅网签环节。企业间进行存量非住宅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可凭买卖合同等材料直接到企业服务专窗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电子介质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验看,并依法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一条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住房租赁”,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对抵减的销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冲减土地成本处理。
经过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存量房基准价格进行采集评估、数据核验、并通过专家组集体评审论证,决定在“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模块”中应用《平潭综合实验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认定方案》。
自2020年11月30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管理,由“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
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存量房交易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个税种和两项附加。不同情形下个人存量房交易的税率适用及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表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用途的闲置房屋,经改建后安全、环保、自然通风、采光、人防、消防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居住要求的,可申请改建为租赁型住房。
市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房地产信息平台的服务和监管功能,与各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名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可以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切换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存量房交易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自2020年1月1日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2020年8月10日(含8月10日,下同)起,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办理事项实行线下“全城通办”。纳税人如需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无论相关房地产位于何处,均可任意选择我市各区税务局办税大厅进行办理。各区办税大厅地址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
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转账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或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为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连续缴纳个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
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人的特质、评估目的和要求,依据委托提供的材料,选择公共类指标、税种类指标、财务指标等纳税风险评估指标。评估指标的选取应考虑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可比性;若针对委托人特定纳税风险评估业务需求,应调整风险评估指标与口径。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我局将结合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立法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向税务总局反映,建议能适时考虑调整有关税收政策,出台更多针对性强的优惠政策,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不断增强市场内在活力,并按规定不折不扣落实落细。
我局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发生的变化,今年3月已安排部署全省税务系统开展专项调研,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进行测算。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税负的建议》收悉。国家对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高度重视,您关于减轻民营经济房产出租税负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作用,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不动产交易的税费政策都是由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没有税费政策制定权。我局已经并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请上级部门在制定不动产交易税费政策时统筹考虑非住宅不动产交易税费负担较重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在6月30日前通过邮件方式反馈至yjswcx@163.com。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个人办理房屋租赁业务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2020年5月15日起,深圳市福田区的房屋租赁委托代征单位办理个人房屋租赁业务时,可以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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