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2020年第33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6-23
摘要:《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全文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2020年第33号       2020-6-23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20年6月23日

  税 屋附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 生产。
二、采矿业
4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 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三、制造业
5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 ,同一家 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2022 年取消乘 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 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6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8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 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 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 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 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 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 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10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 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


  简要概述:

  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

  主要变化:

  一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

  二是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三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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