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03
摘要: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网站简析:文件第七条主要是说明税务机关对企业免税核销申报人工审核内容。

  八、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网站简析:文件第八条对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之前出口货物如何办理出口免税申报进行说明。

  对于该条文件的理解需要结合本文件的执行起至时间,本文件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也就是说2007年的业务不受本文件影响,2008年1月1日之后出口的货物按照文件规定办理。

  在近期受该条影响较小,实际推移,该条影响就会显现。

  例如XX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于2008年5月15日发生出口业务,还没有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那么XX企业应该抓紧时间做以下工作:

  1. 在2008年6月15日之前,必须持相关材料(参见管理办法第一条)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2. 截止2008年9月申报期,XX公司必须收齐全部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免税核销申报。

  否则税务机关则不受理免税申报,企业经济方面直接受到影响。

  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网站简析:文件第九条说明企业如果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核销申报,企业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为3个月。

  1. 企业必须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税务机关才会核准延期;

  2. 对于同一笔业务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请,不能在延期的基础之上再提延期申请。可以理解为在提出延期申请批准后,企业最长的申报期为7个与月。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网站简析:文件第十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并不都是免税的,还有相应的情况应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网站简析:按照总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详情请参照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以及《2007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网站简析:就是指货物出口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业务。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网站简析:在规定期限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网站简析:在货物出口后次月4个月内没有收齐单证并且没有延期申请的。

  延期申请批准,7个月没有收齐单证。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网站简析:“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详细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网站简析:上述为计算公式,企业了解公式就可以,知道税务机关如何计算相应税额。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网站简析: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

  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相应电子信息

  按照文件规定是应该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数量为准,但是实际中企业出口发票及不规范,各个公司的发票都不同,缺乏刚性;而出口发票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并没有纳入管理,系统在对审时还是为准进行审核。

  网站建议:企业在申报时按照报关单相应数据进行申报,避免在审核环节出现疑点影响业务办理。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网站简析:与企业无关,是税务系统内部业务数据流转,将不予免税数据提交给征税机关,作为补税处理依据。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网站简析:根据文件,从2008年1月1日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在2月份就需要通过系统开始申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非常紧迫的,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以及系统操作均不熟悉,有的甚至系统下载地址都不清楚,如何才能更好的开展业务是企业目前关心问题。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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