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8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23
摘要:考虑到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但不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集团不属于财税[2002]7号规定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范围,同时该类生产企业集团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但不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集团按照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国税函[2003]892号        2003-07-2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62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具有生产企业经营权但不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集团比照外贸企业管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但不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集团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范围,同时该类生产企业集团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但不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集团按照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管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的七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