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28
摘要: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各类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表中应注明损失发生的时间、项目原值、项目净值、损失原因、责任人、鉴定人和处理意见等;

  (四)各项资金挂账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

  (五)单项资产损失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资料及鉴定报告等;

  (六)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第四章资金核实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收到企业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

  第二十九条 资金核实工作可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24175(17-8)

  (一)对纳税重点户、亏损大户、有偷税案底和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其上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可采取由税务部门集中力量直接进行核实、审批。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报告,再报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核实、审批。

  (三)对规模较小且财务管理较好的企业,可采取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税务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审批。

  第三十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全面核实法。对所有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系统、详细地审查核实。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户数不多、工作量不大的地区。

  (二)重点抽查法。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企业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类,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抽出一部分企业进行审查核实。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户数多、工作量较大的地区。

  (三)重点项目核实法。在资金核实过程中,选择对税收、财务处理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流动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存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情况,以及各种债权、债务和未处理的各种挂账损失、呆(坏)账损失、少摊少转的各种费用等。

  (一)审查存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原因是否清楚,有关证明、鉴定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查各项资产损失、挂账、潜亏是否如实反映;

  (三)审查呆(坏)账损失是否符合法规的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 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与方法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长期投资中是否存在应列账而未列账的问题,向其他企业(单位)的投资额及增值(或损失)额,经产权界定后企业应增加或减少的资产和股权,超过一年以上的股权、债券和其他投资的溢价或损失。

  (一)审查投资项目是否齐全;

  (二)审查对外投资的清查方法是否正确;

  (三)审查原始投资的股本或资本份额是否准确,增值或损失数额是否24175(17-9)真实;

  (四)审查投资损失证明、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五)审查在产权界定中已重新明确产权关系的投资,是否按批复要求进行了账务处理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固定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各种盘盈、盘亏、毁损及待报废的固定资产价值,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已转作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情况。

  (一)审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时间界限,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挂在账上尚未处理的,是否按法规进行了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审查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法规的审批程序和技术鉴定;

  (三)审查新增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准确;

  (四)审查已转作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的产权关系,对已明确为投资关系的,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财务调整;

  (五)审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范围、程序、方法、计算依据是否符合法规,原值、净值、累计折旧、资本公积增减额是否正确及是否按法规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摊销额,以及购入或在费用中列支形成的应入账而未入账的各项无形资产的价值。

  (一)审查无形资产管理范围是否符合法规;

  (二)审查无形资产的计价是否准确;

  (三)审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五条 递延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递延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一)审查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费用列支范围和内容是否真实;

  (二)审查应分期摊销的费用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三)审查各类递延资产是否按法规的费用性质进行了转销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 负债核实的内容和方法负债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数额及24175(17-10)基本情况。

  (一)审查明细账与总账是否相符;

  (二)审查有关手续是否齐全、计息是否正确;

  (三)审查流动负债的各项余额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七条 实收资本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实收资本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国家、法人、外商、个人等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资本金(包括各种财产物资的价值),及经批准从企业经营积累中转为企业实收资本的数额和有关情况。

  (一)审查企业各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查企业是否按产权界定结果调整了有关产权关系;

  (三)审查企业有关"待界定资产"产权是否单独核算、反映;

  (四)审查"实收资本"不实或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时,是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补齐手续等。

  第三十八条 资本公积核实的内容和方法资本公积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本和股票的溢价、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入账价值。

  (一)审查资本公积来源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审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是否按法规转入资本公积;

  (三)审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等。

  第三十九条 盈余公积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盈余公积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按照有关法规应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数额。

  (一)审查盈余公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查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法规;

  (三)审查盈余公积是否按照法规用途使用等。

  第四十条 未分配利润核实的内容和方法未分配利润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有关合同、章程和财务制度的法规,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否符合现行税法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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