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28
摘要: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户数清理结果,按法规权限将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清产核资工作人员)。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积极参与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各阶段的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资金核实工作打好基础。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按法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下达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资金核实批复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核实前后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申报的各类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损失数额及审批后的处理意见;

  (三)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前后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累计折旧、资本公积增减额;24175(17-5)

  (四)固定资产原值增加以后折旧提取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部门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应按照清产核资财务处理的法规,及时进行有关税收、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对以前年度已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资金核实完善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按下列法规进行资金核实工作:

  (一)1994年已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以1994年的资产清查、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结果为基础,以1997年3月31日的资金实际占用量为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数据衔接,并据此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审批。

  (二)1994年没有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和以后新建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清产核资统一法规和要求进行资金核实工作。

  (三)农村信用社有关《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填报工作,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原电力部所属中央企业、单位主办的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原电力部统一组织实施。其资金核实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后按法规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编写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主办单位;

  (二)主办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三)电力主管单位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层层汇总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税务部门,由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四)企业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根据省级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五)企业根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账务。

  第十九条 交通部部属单位主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交通部按系统统一组织实施。其资金核实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后按法规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编写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主办单位,经主办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二)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审核后,按交通部系统逐级汇总上报交通部,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三)企业根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账务。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金核实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其内容包括资金核实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基本要求及有关政策等。

  第二十一条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考核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的组织、方法、内容等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章 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工作后,应按法规及时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并按法规程序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时,要详细阅读有关填报说明,认真准备、核实各种资料来源,仔细研究表中各项目、栏次之间的勾稽关系和在清产核资工作的特定含义,要求做到:

  (一)内容和数据要全面、真实、准确;

  (二)各项数据、资料要与以前环节的相一致,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要作单独说明;

  (三)企业自行处理的各项损失,要符合清产核资法规的权限,须申报审批后才能处理的,要及时申报,不得越权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应按以下方法填报:

  (一)"资产清查数"按资产清查快报和资产清查登记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二)"重估增加数"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三)"界定增加数"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24175(17-7)

  (四)"自行处理损失数"根据各类资产清查登记表中登记的资产盘盈、盘亏、损失、资金挂账损失等,按照清产核资政策法规可以由企业自行处理的部分填列;  

  (五)"申报处理数"根据各类资产清查登记表中登记的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等,需要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处理数额填列;

  (六)"资金核实数"按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核实审批的数额填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六条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正文主要内容有:

  (一)本企业清产核资(即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四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资金核实前后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动情况;

  (三)需要申报处理的各项损失、挂账等问题的总体情况和分类情况;

  (四)各类资产损失、挂账产生的主要原因;

  (五)企业对各类问题处理的具体意见;

  (六)资金核实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反映的情况、建议。

  第二十七条 "资金核实工作报告"附件具体包括:

  (一)资产清查快报表,审批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