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9]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30
摘要: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4.编码对象

  本规范的编码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5. 编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

  5.1结构

  金融机构编码是特征组合码,长度为十四位,分别为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分为六段,从左至右分别为:一位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一位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四位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两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5.1.1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

  长度为一位,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类。

  A-货币当局

  B-监管当局

  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E-证券业金融机构

  F-保险业金融机构

  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H-金融控股公司

  Z-其他

  J~Y(I、O除外),1~9(0除外)-预留

  5.1.2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

  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在同一一级分类内按顺序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二级分类。

  A-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

  B-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4-农村资金互助社

  5-财务公司

  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E-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期货公司

  4-投资咨询公司

  F-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

  2-人身保险公司

  3-再保险公司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保险经纪公司

  6-保险代理公司

  7-保险公估公司

  8-企业年金

  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

  2-登记结算类机构

  H-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Z-其他

  1-小额贷款公司

  5.1.3金融机构三级分码

  长度为四位,采用阿拉伯数字0001~9999在同一二级分类内按顺序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三级分类,三级分类指境内单家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直接在境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

  5.1.4地区代码

  长度为两位,采用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代码。

  按金融机构所在地不同,分别按照如下两种方式赋码:

  --当为境内金融机构时,采用《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取其数字码前两位为金融机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当为境外金融机构时,采用《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取其两字符拉丁字母代码为金融机构属地国家或地区的代码。(台湾、香港和澳门归于此类)

  5.1.5顺序码

  长度为五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顺序号。同一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同一地区代码下,多个不同营业机构的顺序编号从00001-99999顺序连续编码。

  5.1.6校验码

  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使用The Luhn Mod-10 Method算法生成。

  5.2编码的表示形式

  金融机构编码的各段依次连接,不留空格,其表示形式如下。

  其中:各码段的含义如下。

  一: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

  二: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

  三: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

  四:地区代码

  五:顺序码

  六:校验码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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