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策摘要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3)报送资料 ①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②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③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④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⑤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⑥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⑦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⑧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⑨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⑩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11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2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4)报送时间 当事各方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的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 6.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 (2)政策摘要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且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报送资料 ①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②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③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④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⑤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⑥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承诺书等; ⑦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报送时间 当事各方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的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 (三)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税前扣除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2.政策摘要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3.报送资料 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4.报送时间 年度申报时一并附送。 (四)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六条 2.政策摘要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3.报送资料 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报送时间 年度申报时一并附送。 (五)对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2.政策摘要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报送资料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4.报送时间 年度申报时一并附送。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五条 2.政策摘要 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会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报送资料 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会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报送时间 年度申报时一并附送。 (七)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2.政策摘要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报送资料 企业提供的专项申报及说明 4.报送时间 年度申报时一并附送。 (八)政策性搬迁收入 1.政策性搬迁开始 (1)政策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 (2)政策摘要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3)报送资料 ①政策性搬迁文件或公告 ②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③拆迁补偿协议 ④资产处置计划 ⑤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4)报送时间 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报送。 2.政策性搬迁结束 (1)政策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 (2)政策摘要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3)报送资料 《企业政策搬迁清算损益表》 (A类年度汇缴算清申报表经修订后,其附表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与《企业政策搬迁清算损益表》基本一致,可以A105110代替。) (4)报送时间 年度申报时一并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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