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知识(东莞地税)

来源:东莞地税 作者:东莞地税 人气: 时间:2018-05-30
摘要: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收入额的有关规定 1.收入额的基本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7.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8.财产转让

  (1)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券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

  纳税人义务人的范围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②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①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②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外,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9.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的处理(国税函[2009]375号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债务重组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有关规定

  1.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市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职工福利费

  (1)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国税函〔2009〕3号):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3)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

  (1)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财税〔2012〕27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税〔2015〕63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技术先进型企业(财税〔2017〕79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一般企业的限额为2.5%),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新规定

  根据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该规定不适用2017年度汇算清缴。

  6.业务招待费

  (1)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国税函〔2010〕79号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财税〔2017〕41号):

  ①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8.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国税发〔2008〕86号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收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税〔2009〕29号)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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