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22
摘要: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11-22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doc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doc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doc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doc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doc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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