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人通过“丰收互联”APP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拨打各营业网点电话进行咨询,各网点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贵州省内各地富民村镇银行清单及咨询电话》。
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不再调整缴费基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7号)于2024年1月1日废止。
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省和市县政府职责分工;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坚持效果导向,将考核评价与责任分担挂钩,确保省级统筹制度高效运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3年第三批)予以公布。
省财政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的符合条件人数,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市(区),各市(区)将省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县(市、区)按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对象本人账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上海长风社区基金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上海咏泰慈善基金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2020年第27号)和(黔财税〔2020〕3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2020年第27号)和(黔财税〔2020〕3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第二批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第二批名单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后系统不再支持签订多个险种的多个扣款协议,若缴费人新签某险种扣款协议或进行扣款协议变更业务,其原有的所有扣款协议将被置为无效。
《公告》明确了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根据(财税〔2018〕13号)和(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九批)、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2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2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和北京市202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坚持制造业当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粤府办函〔2023〕302号文)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阶段性调整我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2024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4%,其他缴费标准(不含失业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现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财税〔2018〕13号)和(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3年度起5年内有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2025及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城乡居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趸缴、延缴、地方性特殊业务等政策性业务,需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再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渠道缴费。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参保登记信息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参保险种、参保时间、联系方式等。
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30元,区级财政补助2390元;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617元,区级财政补助1078元;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927元,区级财政补助1388元。
基本医疗保险银行批扣日期为12月22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银行批扣日期为12月23日,基本养老保险银行批扣日期为2023年12月24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发布我省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用于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请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及省、市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2023年第二批获得中山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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