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对货运发票代为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中“代为开具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核定征收率由原3.3%调整为2.5%,请一并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6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兰店市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批复》(大地税发〔2005〕122号)中涉及庄河、普兰店、瓦房店和长海县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直航港口所在地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两岸海运直航有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加强相关税收管理服务措施,指定人员负责,学习熟悉相关业务,建立和畅通申请办理渠道,规定办理时限,提供便捷服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核定征收户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清算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文下发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函〔2008〕182号)第三点“关于货物运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直属局应当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通过预算支出,按季支付哈大公司委托征收入库税费总额2%的手续费。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事货物运输,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部分预征率比照企业所得税标准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省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76号)同时停止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在总局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仍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是衡量一个地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从近年来我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情况来看,凡是严格按总局要求做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的地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开展得就比较顺利。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应与本地区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次运费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的推广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周详的推行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培训和升级安装等工作。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对北京市个人承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做出相应调整,请依照执行。
由于货运业应税所得率已做调整,因此,窗口带征企业所得税应依照闽国税发[2008]5号文件规定的货运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计算征收率。即: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货运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9%×25%的税率×10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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