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计字[2007]471号 2007年度国家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02
摘要: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于2007年8月24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数据报送我部。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做好组织工作,避免网络拥堵。

  ——在申报地注册、以市场导向、成果转化形成产业为目标的竞争性独立法人企业。

  ——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项目技术成熟:完成中试或鉴定,或已有小批量生产;已获得相关行业生产许可,如行业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如药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的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行业许可证,化工类产品的环评合格报告。

  ——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达产销售收入1000万元/年以上。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面向国际市场的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较好的出口前景。

  ——集群专题项目应是有助于推动特色产业形成集聚效应,对促进产业链形成有带动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二、国家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

  1. 支持范围

  支持经科技部认定的(或科技部与其他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海外科技园服务机构、国际合作依托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技术创新环境建设的国家级研究咨询机构等创新组织。优先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内经科技部认定的上述从事技术创新环境建设服务机构。

  2. 支持重点

  环境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促进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构建及创新服务组织自身能力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联盟的形成;重点支持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形成;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创新服务活动;重点支持国内国际技术转移以及其他服务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

  3. 申报要求

  ——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地方有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原则上不受理正在执行、尚未验收的国家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单位申请项目。

  ——不支持单纯网站建设,不支持机构综合服务管理业务建设,不支持国家政策未明确支持的业务建设。

  三、关于火炬计划国际化(原科技兴贸行动专项)项目申报的说明

  按照2006年科技部关于科技兴贸工作纳入火炬计划,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支持的要求,2007年科技兴贸项目作为火炬计划国际化的重要内容纳入火炬计划统一申报。

  2007年火炬国际化项目重点支持出口示范项目和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两类。出口示范项目的申报按照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格式申报,并在申报书封面上注明“出口示范”项目类别标识。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申报按照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申报,并在申报书上注明项目所在出口基地名称或服务的海外科技园名称。

  1. 出口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低能耗,无污染项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品牌竞争力和良好的国际市场前景的出口项目;

  ——技术领先,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方面发挥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2. 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符合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要求。

  ——重点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科技兴贸重点城市开展的出口平台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国际合作依托机构的服务平台项目、为海外科技园提供支撑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以及科技兴贸政策措施研究项目。

  3. 申报渠道

  火炬计划国际化出口示范项目和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仍然按照原科技兴贸工作渠道申报。

  四、关于技术转移(原国家重点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的说明

  根据科技部火炬计划整合方案,原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作为技术转移专项纳入火炬计划管理,重点促进技术市场建设推动技术转移。2007年技术转移项目申报按照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申报。

  1. 申报要求

  ——符合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重点支持以技术转移促进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类技术转移机构和公共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大学、研究院所、国民经济领域重点行业设立的技术转移推广机构以及为本地区、本行业提供集成公共服务的综合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机构。

  ——优先支持国家或行业已认定的技术转移推广示范机构。

  2. 支持重点

  ——促进重大、重点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项目;

  ——促进产学研结合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转移项目;

  ——促进我国与国际间的技术转移项目;

  ——为本地区、本行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经纪服务、开展专业人才培训等项目。

  3. 申报渠道

  技术转移项目申报按照技术市场管理渠道申报。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产业化项目附件材料主要包括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或批文、入网证、登记证、环保证明,高新技术产品认证证书、专利授权、鉴定成果、销售合同、用户报告、出口报关单据等。

  环境建设项目附件材料主要包括机构服务运营管理办法或规章、地方资金匹配证明、技术转移或服务合同等。

  4. 申报纸制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通过部门科技司(或相关部门)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材料抄报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备案。

  5. 材料装订:按照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相关附件顺序,用A4纸按照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装订。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1. 项目申请单位或机构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通过主管部门报送各省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报送部门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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