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税务稽查自查的方法和原则.2

来源:广西柳州市地税局 作者:潘卫铭 人气: 时间:2010-03-14
摘要:(六)特殊问题: 1、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期末存货的税务处理 2、汇总开具的运费发票抵扣问题 3、委托代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4、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 二、营业税纳税中的特殊问题 1...

  在征税方式上,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纳税人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这和现行政策对外资企业由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做法一致,也符合国际上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普遍做法。

  新税法草案增加了多项反避税手段,对这种境内企业、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设在境外低税地区的企业,草案规定,如果这些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分配不合理,那么利润中归我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将计入它的当期收入,防止有人利用国际避税港将收入外移。
  一、汇算清缴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1.往来账挂账金额较大的企业
  2.零申报的纳税人: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申报额变动大、亏损额大、福利工资开支数额大
  3.对外投资额较大但投资收益偏抵的纳税人
  4.关联企业较多、与关联方交易频繁的纳税人
  5.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
  6.最近两年偷税的企业
  7.最近两年没有检查过的企业
  8.利润增长率低于收入增长率的企业
  9.民政福利企业
  10.减免税期期满的纳税人
  11.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户

  二、审核及汇缴事项
  1.审核事项:
  (1)减免税(不包含高新区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不包括投资转让和清算损失
  税务机关审批: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人为责任导致的损失;应收预付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永久性实质性损害;资产评估损失;政府规划搬迁征用损失;改组评估损失。
  自行扣除:销售、转让、变卖损失,存货正常损耗;资产正常报废损失。
  固定资产期限届满或超期使用清理损失—正常损失。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汇缴事项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2)高新区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3)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上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5)广告费税前列支;国税发[2006]10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所得;
  (7)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税发[2003]113号)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1.价外费用
  2.视同销售
  3.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商业折扣
  4.销货退回折让
  5.包装物押金
  6.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7.接受捐赠
  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9.以物抵债 10.以物易物
  1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
  12.投资收益
  例1: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度公司取得业务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成本900万元,期间费用250万元,取得税后投资收益323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公司不含投资收益前,经营亏损150万元(1000-900-250)。但含投资收益后,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73万元(1000-900-250+323)。按照原申报表计算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方法是:先还原投资收益:323÷(1-15%)=380(万元);再计算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380×15%=57(万元)。据此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380-900-250)=230(万元),应纳所得税=230×33%-57=18.9(万元)。但实际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73÷(1-15%)×33%-173÷(1-15%)×15%=36.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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