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税务稽查自查的方法和原则.2

来源:广西柳州市地税局 作者:潘卫铭 人气: 时间:2010-03-14
摘要:(六)特殊问题: 1、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期末存货的税务处理 2、汇总开具的运费发票抵扣问题 3、委托代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4、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 二、营业税纳税中的特殊问题 1...

(六)特殊问题:
  1、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期末存货的税务处理
  2、汇总开具的运费发票抵扣问题
  3、委托代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4、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

  二、营业税纳税中的特殊问题
  1、内部分配承包费是否缴营业税?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纺织品的企业。近日,我公司将5000纱锭连同机器、厂房、设备承包给A公司经营,时间三年。双方签约,A公司以我公司的名义经营,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购销业务均在我公司一本账中核算,利润互享,并按效益划定具体分配比例。A公司每年尚需支付我公司承包费10万元。财务部门对这10万元的承包费不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问,这10万元是否要缴营业税?

  2、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用的纳税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2006年1月1日,将一栋刚刚开发完工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期4年,租金总额为2400000元。该房产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市场价格为3000万元。假定甲公司按20年摊销该房屋的成本,不考虑残值。
  2006年12月,甲公司会计上确认收入房屋租赁收入60万元(240万元÷4年),结转房屋成本120万元。税法上则还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2400万元,确认利润600万元。
  2006年会计上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120万元,而该房屋的计税价值为3000万元,税收上应摊销出租房屋成本150万元(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所以成本应为3000万÷20)。
  可见,2006年税收处理比会计处理多计销售所得600万元,多摊销成本30万元。甲公司在申报2006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万元。

  注意: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不作视同销售(国税函[2005]970号)
  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内部施工是否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施工队(非独立核算),施工队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自用办公楼一栋,施工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算300万元,这种情况是按照“建筑业”征收3%营业税,还是按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

  4、这笔业务是否要缴营业税?
  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对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2004年度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把公司给某居委会的5套住房折价50万元,让公司缴纳建筑业营业税8350.52元及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2.5万元。另外,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纺织厂收取的利息并入“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万元。公司感到不理解,他们的理由是:
  第一,某居委会(甲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约定,甲方提供土地1000平方米,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土地上投资100万元自行建造一栋20户的家属楼。”家属楼建成之后,乙方分给甲方5套住房,其余由乙方售出,取得收入150万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5万元。他们认为,公司给乙方的5套住房,未取得收入,也未取得其他利益,因此,不应该申报纳税。
  第二,公司替县纺织厂建造办公楼,由于县纺织厂资金紧张,商定由公司贷款垫资建造办公楼,办公楼建成后,公司按贷款利率向纺织厂收取利息100万元,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财务费用 1000000
  支付时:
  借:财务费用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收取手续费,让公司纳税无法接受。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项目应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县地税局稽查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5、租赁改分包双方都划算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大型工程的建筑业务,工程结算收入12000万元。由于该项工程需要推平一座小山丘,因而租赁了一个体户的推土车和铲车从事土方推平作业,建筑公司按每天每车定额支付租赁费,共支付租赁费500万元。租赁费支付凭据由该个体户提供,每次结算票据都是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缴纳了5%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此,建筑安装公司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396万元(12000×3.3%);该个体户按租赁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27.5万元(500×5.5%)。
  如果建筑安装公司与个体户改变租赁关系,变租赁关系为工程承包关系即双方签订500万元土方工程作业分包合同,则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安装公司只要缴纳除分包业务以外收入的营业税。

  6、在确定对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财税[2003]16号)
  (4)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设备,不含在计税营业额中。

  7、相关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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